综合格斗、自由搏击、泰拳等搏击类项目 运动员因私出国(境)参赛备案管理办法 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目的
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综合格斗、自由搏击、泰拳等搏击类项目运动员因私出国(境)参赛管理,不断满足广大运动员参加国际赛事需求,切实防范兴奋剂风险,维护我国综合格斗、自由搏击、泰拳等搏击类项目良好形象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以个人身份持因私护照出国(境)参加综合格斗、自由搏击、泰拳等搏击类赛事活动的中国籍运动员。
第二章 资格要求
第三条 运动员资格
申请因私出国(境)参加综合格斗、自由搏击、泰拳等搏击类赛事活动的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出国(境)旅行证件。
(二)身体健康,具备参加高强度搏击类赛事活动的身体条件。
(三)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未处于赛风赛纪或反兴奋剂的违纪处罚期内。
(四)按要求填报《综合格斗、自由搏击、泰拳等搏击类项目运动员因私出国(境)参赛备案表》。
(五)自愿签署《综合格斗、自由搏击、泰拳等搏击类项目运动员因私出国(境)参赛纪律承诺书》。未成年运动员由监护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全程陪同,不能陪同的应书面委托监护人代为履行监护义务。
(六)提出申请前一年内,完成并通过中国反兴奋剂教育平台(CADEP)的反兴奋剂教育准入考试,获得《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合格证书》,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。
(七)按要求提交行踪信息,接受出国(境)前兴奋剂检查,且检查结果合规。 第四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资质 运动员所在的省市体育局、地方行业协会、社会俱乐部、武术学校等单位(以下称“运动员所在单位”)负责提交参赛申请。运动员所在单位须具备如下资质: (一)具有合法资质的独立法人,无不良信用记录,无搏击类赛事行业不良记录,未处于违纪处罚期内。 (二)自愿且有能力承担运动员出国(境)期间的管理主体责任,包括且不限于政治责任、管理责任、安全责任、经济责任、赛风赛纪责任、反兴奋剂责任、媒体宣传责任等。
第三章 备案流程
第五条 提交备案申请
运动员因私出国(境)参赛,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向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(以下称“体育总局武术中心”)提交备案申请。运动员无所在单位的,由运动员本人直接向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提交备案申请。 申请材料为:1.《综合格斗、自由搏击、泰拳等搏击类项目运动员因私出国(境)参赛备案表》;2.《综合格斗、自由搏击、泰拳等搏击类项目运动员因私出国(境)参赛纪律承诺书》;3.《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合格证书》(一年内有效);4.运动员本人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。 申请材料原则上应在拟出国(境)日期的2个月前提交。运动员所在单位和运动员本人应提前规划行程,尽早提出申请,避免逾期。
第六条 初步审核
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在收到备案申请后,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,将审核结果通知运动员所在单位。 经初步审核,拟准予因私出国(境)参赛的,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同时通知运动员所在单位,对运动员开展出国(境)前兴奋剂检查。 无所在单位的,直接通知运动员个人。
第七条 出国(境)前兴奋剂检查
接受出国(境)前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,应在接到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拟准予因私出国(境)参赛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,按要求申报行踪信息。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将于运动员计划因私出国(境)前1个月内,委托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等反兴奋剂机构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。 出国(境)前兴奋剂检查的费用,由运动员所在单位承担。无所在单位的,由运动员个人承担。
第八条 通知备案结果
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将及时通知运动员备案结果。 出国(境)前兴奋剂检查结果合规的运动员,完成备案,准予因私出国(境)参赛。 出国(境)前兴奋剂检查结果违规的运动员,备案失败,不得出国(境)参赛,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第九条 撤销备案申请
因运动员所在单位或运动员个人原因无法按计划因私出国(境)参赛,应在原计划因私出国(境)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向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提出撤销备案申请。
第十条 快速备案的情形
运动员在国(境)外训练生活期间临时接到比赛安排,应立即委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(WADA)认可的当地兴奋剂检查机构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。兴奋剂检查结果合规,运动员可持合规结果向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申请快速备案,准予参赛。
第四章 纪律要求与安全责任
第十一条 纪律要求
(一)未经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授权,运动员所在单位及运动员个人,不得以各种形式宣称其代表中国国家队、国家青年队、国家少年队等名义参赛。 (二)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在国(境)外参赛时,应自觉遵守赛事主办方的规则及当地法律法规,尊重裁判、对手及观众,维护中国运动员良好形象,展现中国运动员的精神风貌和中华体育精神,保持良好的赛风赛纪和文明礼仪。 (三)严禁运动员及相关人员使用兴奋剂、违规药物或其他作弊行为。 (四)严格规范自身行为,不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,不前往涉黄、涉赌、涉毒、黑市等场所,不酗酒、赌博。 (五)严格遵守海关规定,不携带违禁物品;不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;携带超出允许范围的现金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。 (六)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,及时如实向体育总局武术中心请示报告。
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
(一)运动员应遵守赛事主办方关于场地、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,自行承担参赛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。 (二)妥善保管证照和个人财物。如证照被窃或丢失,及时向当地警方报案,向我驻外使馆报告。(三)如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,立即就近向当地警方和我驻外使领馆报告。 (四)如遇外国警察检查护照等证件,先请其出示证件并主动配合,同时记下警牌号、警车号,以防假冒、受骗。 (五)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赛事主办方或第三方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 (六)运动员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第五章 罚 则
第十三条 罚则
运动员所在单位、运动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,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将参照《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处罚办法》,根据情节,对违规单位及个人给予约谈告诫、通报批评、禁赛、取消行业相关资格直至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处罚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四条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第十五条
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,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。
第十六条
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。